「兵籍資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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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2. 行政召集規則 第25條 …關資料,於應召員解除召集日起七日內,送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併兵籍資料袋保管。
  3.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9條 …服役單位應於現役軍人離營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電子兵籍資料(以下簡稱離營電子兵資):一、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十日完成。二、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
  4.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營後十日內,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之日,將離營憑證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移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戶籍異動時,其兵籍資料不辦理轉移,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
  5.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鎮、市、區)公所遷出國外通報後,應於二日內實施除管作業,將兵籍資料及每日異動紀錄抽出專檔保管。
  6.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1條 …部接獲除管通報資料後,即註銷後備軍人身分辦理除管。並通報存管兵籍資料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於兵籍資料註明通報日期及文號,加蓋死亡註銷章戳,專檔保管。其保管及焚燬期限,依兵籍規則規定辦理。如屬將級軍官,應層報其管理機關比照辦理…
  7.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2條 …備指揮部應依接獲變更更正通報資料,更正其電腦資料,並通報存管兵籍資料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更改兵籍資料袋之各項資料。
  8.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3條 …市、縣(市)政府。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前款資料,應通報存管兵籍資料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抽出兵籍表註明除管通報日期、文號、加蓋喪失國籍註銷章戳後,專檔保管,其保管期限及焚燬,依兵籍規則規定辦理。如屬將級軍官,縣市後備指揮部…
  9.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理單位移轉之兵籍資料,分別予以列冊專檔保管,不予後備管理與運用。二、因案經通緝、羈押,或宣告徒刑、拘役或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服役單位於…
  10.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造具除役名冊呈報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後,辦理除役登記。前項人員兵籍資料應註明原因、日期、文號及加蓋註銷章戳,專案保管,保管期限及焚燬依兵籍規則規定辦理。
  11.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軍官、士官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機關。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後備役者,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據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之全戶戶籍謄本、公務人員履歷表或軍職人員兵籍資料等相關資料出具。其無法查明者,應由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國防部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後,經六個月無人承認,即可出具。
  13. 行政兵籍規則 第2條 …止訓練、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人事運用及處理之依據。本規則所稱兵籍資料,指兵籍表及人事法令規定之有關個人資料,應放置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
  14. 行政兵籍規則 第8條 …應常備兵、補充兵徵集入營時,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其兵籍資料,詳確校正後隨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入營軍事單位。二、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一)因病驗退:由施訓軍事單位將人員名冊及兵籍資料(以下…
  15. 行政兵籍規則 第9條 後備軍人兵籍之管理機關對兵籍資料之管理,應區分軍官、士官及常備兵三類。
  16. 行政兵籍規則 第12條 …應訂正兵籍表。二、後備軍人轉服補充兵役者,除訂正兵籍表外,其兵籍資料,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專檔管理。三、後備軍人轉服替代役者,除訂正兵籍表外,其兵籍資料,移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四、依法應臨時召集、回役…
  17. 行政兵籍規則 第13條 戰時或動員時應徵集入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其兵籍資料,移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存管,並建立兵籍卡分送入營部隊(不含機關、學校)轉送有關單位。
  18. 行政兵籍規則 第14條 兵籍管理機關管理之兵籍資料,為登錄兵役人事基本資料,非依規定不得移轉,如有記載不符時,查證更正之。各兵籍管理機關之兵籍管理人員,對管理之兵籍資料,如有故為遺漏或不實記載者,依法論處。
  19. 行政兵籍規則 第15條 …管理機關依其上級機關核定命令或死亡通報,登錄於兵籍表後,將其兵籍資料移轉後備軍人兵籍管理機關。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由兵籍管理機關依其上級機關命令或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死亡通報,登錄於兵籍表。
  20. 行政兵籍規則 第16條 本兵籍資料,依下列規定存管:一、志願役人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二、入伍後義務役人員:(一)禁役、免役、喪失國籍及現役期間死亡、失蹤、被俘或受傷致身心障礙經核卹有案者,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二)前目以外人…
  21. 行政兵籍規則 第18條 兵籍資料管理業務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檢查,由兵籍管理監督機關,於年終視察時行之。二、臨時檢查:由兵籍管理監督機關,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2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5條 …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申請退伍者,所隸人事權責機關應先調取申請人兵籍資料審查,符合任官服現役滿一年者,通知其就讀之軍事學校及所受訓練之訓練機構查復應賠償公費待遇、津貼、訓練費用及佐證資料後,核算應賠償金額,提報人事評審會參考…
  23.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4條 …監誓,其誓詞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之所定。宣誓畢,誓詞交由兵籍資料管理機關裝入兵籍資料袋內,視同兵籍資料保存之。常備兵、補充兵應召入營服役,已依前項規定宣誓者,免再宣誓。
  24.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9條 …縣市後備指揮部)外,並應發布停役或停訓令,交停役或停訓人員或兵籍資料管理單位保管。停役或停訓人員停役或停訓原因變更時,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司(軍)法機關通知,將變更之原因,登載其兵籍表內。
  25.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0條 …育機構轉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資料移轉。
  26.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4條 施教單位應將退學人員所有資料,裝入兵籍資料袋內,按兵籍規則之規定轉移,並複製一份備查。
  27. 行政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第2條 …證書應載明發生賠償義務時,自願接受執行之意旨,分別存管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及由核定志願士兵起役之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永久保存。
  28. 行政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7條 …轄市、縣(市)政府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原服役單位,辦理兵籍資料移轉。
  29. 行政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8條 …應常備兵、補充兵徵集入營時,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其兵籍資料,詳確校正後隨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入營軍事單位。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核准,免接受基礎訓練。前項…
  30. 行政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11條 施訓單位應將退訓人員所有資料,裝入兵籍資料袋內,按兵籍規則之規定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