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規則 第2條 法規:兵籍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依法服兵役者,均應編立兵籍。兵籍以兵籍表為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應依命令、兵籍異動表或兵籍更改報告表,訂正登錄於兵籍表,作為徵集、召集、服役、教育、訓練、退伍、結訓、停役、停止訓練、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人事運用及處理之依據。本規則所稱兵籍資料,指兵籍表及人事法令規定之有關個人資料,應放置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兵籍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