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0條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錄取者,應於接到入學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施教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撤銷錄取資格。前項施教單位應於入學報到後十日內,將報到情形及未報到人員名冊陳送教育機構轉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資料移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