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生」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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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4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提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
-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5條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5條 …爭方式甄選之:一、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二、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三、依本條例任用之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
- 行政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31條 …育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及族語師資需求,提供原住民公費生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前項原住民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分發至學校服務,其族語專長應與分發任教學校之需求相符。原住民學生參與師…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5條 …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可貸項目及實際繳納額度辦理。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第一項所定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並報中央…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其培育名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公費生名額,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學校師資缺額及其類科,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併國…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4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費生培育名額及訂定之招生相關規定,公開辦理招生或校內甄選;其錄取方式、名額、公費受領起訖時間與年限、所享權利、應履行與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分發服務相關規定,應於招生…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5條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四年。但修業年限為四年以上之學系或學生成績優異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准提前畢業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該學系或學生之修業年限延長或縮短之。經由師資培育之…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7條 公費生於公費受領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學生姓名、系級、公費受領開始年月、公費受領起訖時間與年限、分發服務年限及分發學年度或應分發服務年度。二、培育條件。三、違反約…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8條 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一、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學分數,未達二學分。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三、曾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9條 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一、因下列原因喪失公費生資格:(一)無故不就學。(二)修業期間,轉學、轉系、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三)其他個人事由放棄公費。二、故意致…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0條 公費生修業期間或分發服務期限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已受領之公費:一、因死亡、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二、因死亡、重大疾病或事故,致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三、服務義務期間,因死亡、重大疾病或…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1條 公費生之缺額,得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有關規定遞補,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費受領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不得少於一年。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2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報之師資缺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費生分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國立…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6條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得視為連續服務;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前項所定重…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7條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9條 …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得適用修正施行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 行政教師法 第9條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5條 …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一、聯合甄選。二、介聘。三、接受公費生分發。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
- 行政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4條 …校院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二、提供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免經甄選修習教育學程,並於取得教師證書後予以分發任教。三、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且持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優先輔導擔任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