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其培育名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公費生名額,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學校師資缺額及其類科,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併國立學校師資需求核定之。
二、除前款情形外,中央主管機關得經政策評估類科需求後,核定公費生培育名額。
公費生培育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配至各師資培育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