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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4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免洗筷
衛生標準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免洗筷衛生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
免洗筷
,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
行政
免洗筷衛生標準
第3條
免洗筷
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行政
免洗筷衛生標準
第4條
免洗筷
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ppm以下。
行政
免洗筷衛生標準
第5條
免洗筷
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