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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免洗筷衛生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
  2. 行政免洗筷衛生標準 第3條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3. 行政免洗筷衛生標準 第4條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ppm以下。
  4. 行政免洗筷衛生標準 第5條 免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