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洗筷衛生標準 第4條 法規:免洗筷衛生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ppm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