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ppm以下。

免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