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4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 頁
  1.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2條 …其他機構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金融保險機構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對香港或澳門證券投資,依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2.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7條 …填具書表送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保險機構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應向財政部申請許可,並應於實行後六個月內填具書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3.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68條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4.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28條 …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5條 …,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6.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3條 …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7. 行政漁業法 第53條 …應協調有關機關舉辦各種漁業保險,或委託漁民團體,或洽由公民營保險機構辦理之。
  8.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32條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9.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係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機構。
  10.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許可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時,其許可應附有限制從事與政府大陸政策不符之業務或活動之條件。違反前項許可設立之條件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11.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本會為辦理監督及管理業務,得向受監理之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依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至萬分之八計收;監理年費之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本會為辦理金融檢查業務,得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收費標…
  12.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4條 …買賣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八計收。二、保險機構依年度實質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三、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
  13.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5條 …入之範圍,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實質營業收入之範圍,以營業收入加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數、淨投資損益項下之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金融負債評價損失、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兌換損失、處分投資損…
  14.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15.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1條 …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六年…
  16.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2條 …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服務事業;金融機構,係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保險機構,係指保險法所稱之保險公司;期貨機構,係指本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
  17.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5-1條 …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二、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本規則修正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
  18.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1條 期貨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事項不在此限:一、發行商業本票。二、發行公司債。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期貨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19.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證券機構工作經驗六年…
  20.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證券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21.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情事不在此限:一、發行商業本票。二、發行公司債。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證券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22.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3條 …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管理…
  23.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條 …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管理…
  24.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三年者,應符合設立以來無…
  25.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保險業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
  26.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1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評等達A-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等達A…
  27.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2條 第二十七條之二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下列文件報送主管機關許可: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申請書。二、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及其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
  28.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3條 外國保險機構應自取得前條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登記後設立,並檢具登記文件影本,將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者,主管機…
  29.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4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等經營業務行為。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30.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5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應於其外國保險機構所在地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在中華民國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函報主管機關。前項工作報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