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金融保險機構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對香港或澳門證券投資,依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