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備查:一、影響國家安全。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三、違反國際條約、協定之義務。四、侵害智慧財產權。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者。六、破壞國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