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情事不在此限:
一、發行商業本票。
二、發行公司債。
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
證券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