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證券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財務 第17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情事不在此限:一、發行商業本票。二、發行公司債。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證券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