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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國防部、內政部、各司令部、作戰區。二、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地區後備指揮部。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統計月報表:送內政部。四、鄉(鎮、市、區)公所統計月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2. 行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維護,由海巡署所屬巡防機構辦理;設於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則由作戰區辦理。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作業規定,由國防部會同海巡署、內政部定之。
  3. 行政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 第6條 …調及執行。六、防諜情報蒐集與敵(間)諜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七、作戰區反情報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與情報機關之協調。八、國軍反情報預算之編列及執行。九、督導國軍密碼保密與本局所屬保防安全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十、其他有關保防安全事…
  4. 行政國防部組織法 第9條 …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
  5. 行政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而死亡。三、輸送人員物資至戰地,被襲擊因而死亡。四、執行消除作戰區域之未爆彈、水雷、地雷任務中,因而死亡。
  6. 行政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3條 …五條第四項所定申請國軍支援及國軍主動協助災害防救之機關。四、作戰區:指以陸軍軍團(地區防衛或海軍陸戰隊比照)指揮部為主組成,除指揮其編制與編配之部隊外,並作戰管制地區內之三軍部隊。通常依任務需要,區分數個分區。五、救災責…
  7. 行政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4條 …事項:一、訂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計畫。二、劃分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與跨區增援事宜。三、指定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救災應變部隊、任務及配賦裝備事宜。四、建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之指揮體系及資源管理系統。五、督導作…
  8. 行政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5條 國軍各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應依災害潛勢地區之特性及災害類別,結合各級政府機關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資訊,完成兵要調查及預判災情蒐報研析先期完成救災情報整備。
  9. 行政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6條 …)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向所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轉各作戰區提出申請。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派遣兵力協助災害防救,並立即通知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項申請以書面為之,緊急時得以電話…
  10. 行政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7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以各作戰區為主,結合行政區域編組劃分救災責任分區,並依地區特性、災害類別及規模,由作戰區統一規劃運用地區三軍部隊。作戰區針對救災責任分區易發生土石流及水災等天然災害地區,應預劃適當之位置,先期完成預置兵…
  11. 行政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8條 …救時,國防部得運用教育召集應召之後備軍人,編成救災部隊,納入作戰區指揮調度,協助災害防救。
  12. 行政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9條 …鎮、市)公所及其首長建立經常性協調聯絡管道,災害預警發布時,作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派遣連絡官進駐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瞭解狀況,即時通報災情。國軍平時應派員參加各級政府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並指定…
  13. 行政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11條 …分鐘出發執行救災任務;後續部隊於受命完成整備後,立即出發。各作戰區應統籌地區三軍部隊投入救災任務,並由作戰區指揮官指派專人負責指揮及管制。
  14. 行政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13條 國軍各作戰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需求,就災害潛勢地區,檢討現有營區,協助辦理災民避難及收容安置。
  15. 行政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14條 …務,應協助所在地區衛生主管機關統合各公、民營醫療機構,並接受作戰區指揮官指揮管制,於災害發生時,即隨同救災部隊進入災區,協助提供災民所需醫療服務。國軍醫療單位協助災害防救各項醫療服務,應將執行情形主動通報所在地區衛生主管…
  16. 行政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授權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或作戰區最高指揮官代授之。
  17. 行政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第3條 動員實施階段,各作戰區指揮部、防衛指揮部應協調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機關(構)、憲兵及警察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處,受聯合運輸指揮部之督導,負責轄區內相關交通運輸管制事項。
  18. 行政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第10條 …合運輸指揮部。二、轄區內之交通標誌,必須變更或添置者,得報由作戰區指揮部或防衛指揮部洽請該地區交通主管機關辦理。其臨時標誌,由各級憲兵單位設置之。
  19. 行政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管制區,依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所轄之地區劃分之。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為該管制區之管制單位,並得劃分管制分區,指定適當之軍事機關(部隊)為管制分區單位。前項管制區…
  2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條 …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2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4條 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於作戰區域內,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法院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最高軍事法院先予審理,隨後補送卷宗及證物。但最高軍事法院認為有疑…
  22.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國軍事交流、軍事合作或軍事協定之推展。二、使單一軍(兵)種或作戰區聯合作戰遭受挫敗。三、危害從事或協助從事情報工作人員之身家安全,或中斷、破壞情報組織之運作。四、使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設施遭受破解或破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