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9條 法規: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9條 國軍依救災責任分區,平時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首長建立經常性協調聯絡管道,災害預警發布時,作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派遣連絡官進駐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瞭解狀況,即時通報災情。國軍平時應派員參加各級政府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並指定專人負責協調聯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