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國軍為協助災害防救,國防部於平時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計畫。二、劃分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與跨區增援事宜。三、指定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救災應變部隊、任務及配賦裝備事宜。四、建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之指揮體系及資源管理系統。五、督導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依計畫實施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