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母法 第四章 頒發勳章、勳刀、榮譽旗手續 第17條 勳章勳刀榮譽旗之頒發,由總統親授或派員代授者,其頒授日期由國防部酌定分別辦理。補頒勳章勳刀榮譽旗,國防部應通知受勳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出席代領。戰時得授權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或作戰區最高指揮官代授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