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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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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
之保管品
,係以檢察機關依法經收之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包含股票、公債、票據等)、或其他貴重物品,依據法令須委託國庫保管,並合於國庫保管之條件者為限,不屬於上列範圍
之保管品
,另依其他規定辦理。
行政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3條
委託國庫或代理國庫保管
之保管品
,應先由出納人員取具印鑑卡,加蓋機關印信及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主辦總務人員之印鑑,函送委託保管之國庫機構,作為存入或提取保管品查驗之依據。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辦理印鑑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