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會計目 第3條 委託國庫或代理國庫保管之保管品,應先由出納人員取具印鑑卡,加蓋機關印信及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主辦總務人員之印鑑,函送委託保管之國庫機構,作為存入或提取保管品查驗之依據。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辦理印鑑更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