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會計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保管品,係以檢察機關依法經收之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包含股票、公債、票據等)、或其他貴重物品,依據法令須委託國庫保管,並合於國庫保管之條件者為限,不屬於上列範圍之保管品,另依其他規定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保管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