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保管品」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之保管品:係以檢察機關依法經收之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包含股票、公債、票據等)、或其他貴重物品,依據法令須委託國庫保管,並合於國庫保管之條件者為限,不屬於上列範圍之保管品,另依其他規定辦理。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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