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部分」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7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3 頁
  1.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5條 …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1條 公共場所內最主要部分之照明,應考慮電燈排列,將奇偶數分別裝置分路,以防一分路故障時,尚有另一分路可供電。
  3. 行政公司法 第185條 …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4.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8條 公司之子公司收購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經公司董事會決議行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應經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規定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至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一、該子…
  5.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5條 …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認定占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主要部分者。本辦法所稱相同產品,指具有相同特性且由相同物質所構成之貨品;所稱直接競爭產品,指該貨品特性或構成物質雖有差異,其在使用目的及商業競爭上具有直接替代性…
  6.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將受託事項轉包。驗證機構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
  7.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30條 …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四、同一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期間內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送交統計月報表達二次以上。
  8.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21條 列車應就其主要部分施行檢查。
  9.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43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列車之運轉狀況,對車輛之主要部分及列車功能進行檢查。鐵路機構應逐步建立列車運轉異常狀況及其對應之車輛主要部分與列車功能之檢查對照表。施行第一項檢查時,應由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10.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92條 號誌裝置主要部分之定期檢查期限規定如下:一、閉塞裝置、號誌機、機械聯鎖裝置,彈簧轉轍器,軌道電路裝置,各式電源裝置及各式電池每一個月至少施行一次。二、轉轍裝置,閘柄集中裝置,鐵管裝置及平交道防護裝置,每二個月至少施行一次…
  11.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63條 …誌之顯示裝置、聯鎖裝置及保安通訊設備(限列車│││運轉用)之主要部分。││├───────────────────────┤││上二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之主要部份以外之運轉保安│││設備。│├──────┼────────…
  12.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2條 客貨車行走裝置、彈簧裝置、連結裝置、軔機裝置之主要部分,施行解體修理或更換時,應同時施行一級檢修。
  13.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36條 …應施行目視檢外,左列部位並應以放射線檢查之。但焊接僅用於船身主要部分之部分者,得酌予放寬之。一、船身主要部分包括外板及甲板,應依檢查人員之指示部位作放射線檢查。其檢查部位之總數,並不得少於船長之公尺數。二、焊接之水翼除不…
  14.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2條 …拱中央部分之頂點,至橫樑兩端上面所引橫線之垂直距離。十、船體主要部分:指在前後兩垂標間上甲板以下之船體。十一、船體前後突出部分:指在前垂標以前或後垂標以後之船體。十二、附屬物:指在上甲板以下船體以外所裝置之附屬構造與設備…
  15.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17條 …船舶之總體積應分為下列四部分予以量計後再合併計算之:一、船體主要部分。二、船體前後突出部分。三、附屬物。四、上層建築。計算方法得應用經航政機關核可之其他精確計算程式為之。
  16.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18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計算方法,係將法長自後垂標起依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其積之總和再乘以法長之三十分之一。
  17.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20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得依左列計算之。V=0.65×L×B×〔Dm(2/3)C+1/3(Ds-Dm)〕式中:V為在量噸長度前後兩端垂線間,上甲板以下船體主要部分之體積。L為量噸長度,指在上甲板下緣或…
  18.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5條 …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
  19.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17條 …器人,應就下列事項依說明書確實查對:一、型式。二、構造(包括主要部分之名稱)及動作原理(控制方式、驅動方式等)。三、驅動用原動機之額定輸出。四、額定搬運重量。五、於自動運轉中操作機前端部之最大動作速度及教導運轉中操作機前…
  20.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0條 …算式具體詳實記載。二、組配圖係以圖示法足以表明該起重機具下列主要部分之組配情形:(一)起重機具之外觀及主要尺寸。(二)依起重機具種類型式不同,應能表明其主要部分構造概要,包括:全體之形狀、尺寸,結構材料之種類、材質及尺寸…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8條 …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並具有便於檢查…
  22. 行政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17條 …東之同意: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所營事業。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事業違反前項規定之決議,無效。依本條規定發行之特別股,不得轉讓。但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屆滿後,由該事業以面額收回後銷除之。
  23.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公司章程。二、合併。三、停業或復業。四、解散。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24.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6條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五、受讓其他交易所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25.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程。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四、解散或合併。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七、變更資本額。八、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26.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13條 …規則第二十二條所定之情事者。但因合併或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而增設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者。但因合併或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
  27.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條 …支機構營業處所。四、變更營業項目。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投資外國事業。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
  28.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五、受讓其他結算機構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29.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營業處所。四、變更營業項目。五、受讓其他期貨經理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前項所列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應送由同業公會…
  30.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五、轉投資。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