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
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
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並具有便於檢查水位之構造。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3條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或氧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
- 第204條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並以置於屋外為原則,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五公尺以上…
- 第205條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之強度。二、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
- 第206條雇主對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但將氣鐘分離,並將發生器洗淨後分別保管時,不在此限。
- 第207條雇主對於產生之乙炔在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氣體內徑未滿六十公分者,應以厚度二.○公厘…
- 第209條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氧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但主管及最…
- 第210條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
- 第211條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一、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二、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
- 第212條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下列規定: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
- 第213條雇主對於使用溶解乙炔之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配管及其附屬器具,不得使用銅質及含銅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銅合金製品。
- 第214條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發生器之發生器室、氣體…
- 第215條雇主對於電石碴之儲存槽坑,應置於安全之場所儲存,並採取防止乙炔發生危險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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