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客貨車輛檢修,分為不定期檢修、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
- 第17條不定期檢修,分為下列五種:一、列車檢修:於客貨列車開出始發站前及到達中途站或終點站時,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
- 第18條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各級檢修重點如下:一、一級檢修:指整備檢修,按客、貨車使用狀況,在規定期間內,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
- 第19條定期檢修之各級檢修週期基準如下:一、一級檢修:客車六十天以內,貨車九十天以內。二、二級檢修:二年以內。三、三級檢修:客車…
- 第20條車輛定期檢修,其各級檢修項目由鐵路機構定之。
- 第21條客、貨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實施臨時檢修: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三、其他認為有檢修之必要…
- 第23條超過規定檢修期限之客貨車不得使用。但超過三級檢修期限之客貨車,得於施行一級檢修合格後暫准逾期使用;其逾期使用期間客車不得…
- 第24條新購、停用及不常使用之車輛,得不依規定期間辦理一級或二級檢修。但於使用前必須分別施行一級或二級檢修。
- 第25條新造或施行三級四級檢修及行走裝置曾經解體檢修之客貨車,得施行試運轉。
- 第26條新造或施行四級檢修之客、貨車於試運轉完畢,視為已經施行三級檢修,三級檢修完畢視為已施行一級檢修及二級檢修。
- 第27條各級檢修實施完畢之客、貨車,應將檢修級別、日期、施行單位,於車輛外部作適當之標識;其位置、形狀及字體由鐵路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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