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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2.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3條 本部為促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之發展,得視設施場所之需求,提供下列輔導措施:一、申請設施場所認證之法令諮詢及輔導。二、輔導提昇設施場所環境教育效能及人員培訓。三、補(捐)助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四、其他與…
  3.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4條 …條第三款補(捐)助之對象及項目為認證有效期內之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之相關費用。
  4.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5條 本部為鼓勵設施場所推動環境教育,得依每年編列之預算數訂定補(捐)助計畫,接受設施場所申請補(捐)助其辦理環境教育之相關費用。補(捐)助案金額、案件數、申請計畫書撰寫格式、項目及審查作業等,由本部於該年度補(捐)助計畫訂定…
  5.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8條 受本部補(捐)助之設施場所,應於受補(捐)助年度提供參加環境教育者門票費、解說費、材料費、設施使用費或其他與環境教育有關費用之優待,並載明於補(捐)助案申請計畫書。未提供前項優待者,本部得廢止補(捐)助並追還已撥金額。
  6.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二、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三、曾自行或受託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一年累計達八十…
  9.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為之:一、申請書(含申請核可事項)。二、證明文件影本:(一)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二)負責人身分證明。(三)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三、計畫書:(一)環境教育專業人力…
  10.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文件及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合計不得逾六個月;補正日數不計入審…
  11.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成立審查會辦理相關作業。前項審查會開會前,得徵詢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召開初審會議,初審結果提報審查會審查。
  12.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三、核發機關。四、核可事項。五、核准日期、字號。六、有效期限。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環境教育機構明顯處。
  13.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期間內,得檢具申請書、經營管理計畫、最近一次評鑑建議回覆表及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並繳交展延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依前…
  14.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核發機關於必要時得調訓依本辦法配置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前項人員參訓。
  15.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環境教育機構申請認證所送文件及認證證明文件記載事項有異動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文件應於報請核發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16.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教育人員訓練開班十日前將開班日期及課程表送核發機關備查,並於開班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送核發機關備查。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講習開班一個月前將環境講習日期送委託辦理環境講習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委託講習…
  17.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每季依核發機關要求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季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18.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費基準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核發機關得隨時派員訪查環境教育機構,並命其就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實施狀況提供必要資料。
  20.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於通過認證或展延之日當年起算第三年,對環境教育機構實施評鑑。受評鑑單位需提出評鑑自評報告;其自評報告格式,由核發機關定之。
  21.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環境教育機構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檢送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22.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環境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發機關得廢止其認證: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核發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二、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三、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四、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訓學員。五、無故…
  23.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2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條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建立永續發展之循環型社會,特制定本法。
  25.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6.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條 …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9條 …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七、環境部門資源循環事項:由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八、綠色金融資源循環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九、科技…
  28.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環境狀況、資源循環目標,參酌國際現況與國內情勢變化及第九條分工事項,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以下簡稱資源循環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且至少每五年檢討一次。中…
  29.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2條 …合、制定及推動前條資源循環政策、措施。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擔任;委員任期二年,由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組成,其中政府機關代表應由副首長以上主管擔任,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
  30.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3條 …)料。三、易維修、可升級或提升耐用性。四、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害環境物質。五、營建工程源頭現場分類減少廢棄物。六、其他於生命週期節約能資源使用及減少廢棄物之設計。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