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6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文件及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合計不得逾六個月;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核發機關於審查時認有必要者,得至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現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