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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 111 頁-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3條 宣誓程序應於法庭、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或其他適當地點行之。
-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5條 …度運用場地布置、燈光、音效等方式,使宣誓場所莊嚴隆重,以提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之使命感。
-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0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諳宣誓程序或閱讀有困難者,監誓人得指定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人領讀誓詞。領讀誓詞時,應注意以合宜之語速、適中之音量及清晰之字句,使宣誓人理解誓詞之意義。
-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聽覺或語言障礙而無法朗讀誓詞者,得命其閱讀誓詞或以臺灣手語、文字陳述,以代朗讀。
-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讀誓詞完畢後,得由審判長、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指定之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國民法官之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國民法官職務之物品。
-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6條 宣誓程序應製作筆錄,載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法進行宣誓之要旨,並由監誓人及書記官簽名。
-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8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未宣誓者,不得執行職務。法院於審判程序中,發現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宣誓者,應即補行宣誓程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應由審判長曉諭依法宣誓之義務及違反之效果後,命其宣誓…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三、各級法院:指依法院…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條 …關、團體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致力於足以落實促進國民參與審判之具體措施,並持續積極向各界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共同建構國民得安心參與審判之環境。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及依法設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司法院為實現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得於符合法定法官原則之精神下,依據各級法院之規模、法官員額、預估適用案件數量等情事,指定設立國民法官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專庭)之法院。地方法院已成立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行國民參與…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院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應將案件移由未參與裁定之其他合議庭法官辦理。但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於地方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其他合議庭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前條第…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院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宜視個案情節具體考量下列事項,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妥為審酌決定之:一、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內容及預定證明之事實。二、被告之陳述及辯護人預定證明之事實。三、準備程序整…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院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檢察官應依法院所定期限,將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偵查卷證)送交法院;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命檢察官提出記載證據之文書。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相牽連案件涉及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者,檢察官宜審酌下列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妥慎決定是否合併起訴:一、案件繁雜程度。二、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與…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檢察官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起訴者,其起訴之方式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法院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時,應審酌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數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僅就其中部分之罪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處理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數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僅就其中部分之罪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者,其餘案件仍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就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均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職務者,應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並為以下之處理,以善盡其辯護職責:一、注意維護被告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二、勤勉盡責,詳為分析本案事證及精研相關法規,確實擬定辯護策略。三、積…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判長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時,宜注意落實國民法官制度之宗旨及被告受確實有效辯護之保護,選擇適當之辯護人。前項情形,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指定二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其認為案情重大、繁雜,而有增加辯護人…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地方法院宜於每年度造具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義務辯護律師名冊,作為審判長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依據。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洽請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依其實際需求,於每年度彙整具有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知識、經驗及專長之辯…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金會(以下簡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所屬各分會指派扶助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時,除法律扶助法或其授權子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於彙整第十四條第二項之名單,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明定以具有一定國民參與審判實務經驗、參與相當時數之研習或以其他適當專業認定之方式認定之。公設辯護人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認定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金會與所屬各分會在其職掌範圍內,宜致力辦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之國民法官研習課程,並通報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列之。其他組織或團體辦理之律師研習課程與國民法官制度或刑事辯護相關者,亦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認…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利用其職務身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不法之特殊待遇。二、向與參與審判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收受餽贈或其他利益。三、就參與審判案件相關事項,向法官、其他國民法官或備位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第九條第三項之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包括:一、依本法第四十條及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規定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之情形。二、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事項。三、其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參與審判之國民對於保密義務之範圍有疑惑者,審理本…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積極以問卷及辦理座談會、交流活動或其他適當方式,使參與審判之國民分享及交流參與審判之經驗、心得或感想。其他機關、團體、組織,或由參與審判之國民自主組織國民法官經驗者團體,亦得辦理前項所定事項。前二項之分享及交流,應注意不…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時,應具備本法第十二條之資格,且無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情形。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依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定之。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年齡之計算,應依週年計算法,以實足年…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二款所稱未完成國民教育,指未完成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國民教育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已完成國民教育: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習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二、依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院審酌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九款情形,宜先確認其有無難期公正審理之具體原因事實,再審酌其是否因此事實而導致難以公正執行審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