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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 200 頁-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5條 …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學校、國內外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國光體育獎章。持有第十條第四款之國外教練證人員,其申請換證之審查資格條件,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訂定。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一、C級教練:至少二十四小時。二、B級教練:至少三十二小時。三、A級教練:至少四十小時。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績。三、教練證申請補發、換發。四、持有國外教練證者,申請換證審查之條件。五、教練之進修、管理、考核及獎懲。六、辦理講習會及專業進修課程之收費基準及經費編列。
- 行政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11條 為審查前條所定申請獎勵案,本部應設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會(以下簡稱獎審會)。前項獎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體育運動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運動團體及機關代表聘…
- 行政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12條 申請獎勵案經審查通過者,應報本部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及受獎人;並由本部辦理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事項;其獎助學金之頒發,應撥付至受獎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 行政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15條 申請案經審查結果未通過者,應通知申請單位及申請獎勵選手;申請單位或申請獎勵選手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複審,本部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回復複審結果。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8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3條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九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4條 …申請列抵學分,並應於重讀學年之各學期開學日前提出。二、經學校審查符合重讀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准予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已修習所得成績登錄。學生重讀前,各該學年度原已修習而未取得學分之科目,或學生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列…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6條 …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學程)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前…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7-1條 …相關學術範疇之科目,向學校申請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前項申請、審查基準、列抵學分之條件、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8條 …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學校、國內外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5條 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聘僱許可。前項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學校、機構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依前條規定程序申請許…
- 行政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9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發給救生員證書。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科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得…
- 行政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2條 …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水域活動者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 行政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5條 …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救生員課程大綱。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行政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6條 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
- 行政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20條 …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後,向本部申請。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四、推廣水…
- 行政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21條 前條申請認可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簽訂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
- 行政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23條 本部為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申請、第十九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
-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條 …要修正發布後,應重新申請審定。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查範圍、名稱及習作種類,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
-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7條 審定機關應組成各領域教科用書審定會,依課程綱要審查教科用書。前項審定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審定機關遴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審定機關首長聘(派)兼之,委員應包括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審定機關人…
-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8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決議,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同一領域、科目同時送審之第一及第二學期…
-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9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定機關並應於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間內通知續審結果。前項申請續審,以三次為限;續審通過者,依第十三…
-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1條 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申請人於審查過程中,得向審定機關申請陳述意見;每冊以一次為限。
-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2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3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自書稿發還之日起九十日內,依審查通過之內容印製樣書,並檢送二套至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通過之書稿內容相符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領域、科目教科用書,應俟第…
-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0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結果,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1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期間重新申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