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查前條所定申請獎勵案,本部應設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會(以下簡稱獎審會)。
前項獎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體育運動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運動團體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體育運動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