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6 / 200 頁
  1.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及溝通管道,俾員工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迅速釐清。
  2.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應所需費用:一、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二、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三、有關保險給付事…
  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3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如附表,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農民健康…
  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4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投保單位者,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之年月日。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5條 保險人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農監會。保險人未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審議申請書及…
  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6條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及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背其意思。
  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9條 農監會為審議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件,設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名額分配如下:一、爭議審議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二、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
  1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3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1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5條 農監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前項期間,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
  1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6條 …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1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0條 審議會對於爭議案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1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1條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駁回之。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撤銷保險人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保險…
  1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2條 …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1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之任務如下:一、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二、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三、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年…
  1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農監會召開委員會或審查會時,得邀請保險人、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機關(構)、單位派員列席。
  19.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條 為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對農、林、漁、牧業之損失,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特制定本法。
  20.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三、保險業: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
  21.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4條 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保險業依保險法之規定,農會、漁會準用該法第一章至第三章之規定。
  22.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前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23.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6條 農業保險依不同保險標的特性及政策目的,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前項保險人得將農業保險作業委託農會、漁會辦理。農會、漁會擔任第一項保險人之資格條件、申請許可程序、廢止許可、保險人依…
  24.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7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其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8條 農業保險得視政策目的及農、林、漁、牧個別產業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強制投保對象未依規定投保者,主管機關得不給予或酌減與該保險標的相關之補助、補貼、獎勵、輔導、救助等相關措施。前項強制投保之標的…
  26.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9條 農業保險之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經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交付方式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
  28.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協助保險人研發農業保險商品。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前項補助或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基準、補助或獎勵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2條 保險人承保農業保險危險,應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為之。前項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由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負責執行,就保險人移轉之危險,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或國外為再保險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前二項…
  30.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3條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下列業務:一、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二、基金收入及資金運用事宜。三、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四、勘損人員教育訓練與人才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並得接受保險人委託辦理勘損事宜。五、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