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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 200 頁-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3條 …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3-2條 …徵收計畫對稅收、糧食安全、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農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三、文化及生態因素:包括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29條 …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案。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34-1條 …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7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亦同。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24條 …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0條 …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條 …保持及自然保育之認定,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縣(市)為縣(市)政府農業局(科)或建設局。二、關於環境保護之認定,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為縣(市)政府環境…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3條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農業使用。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四、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9條 …市)公所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經該管縣(市)政府核准。四、公產管理機關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將公地放領清冊送交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前項第一款清查檢討評估之土地,包括第四條規定之未登記之…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有山坡地放領程序如左:一、接收公地放領清冊。二、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三、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農民身分。四、未登記土地辦理地籍測量登記,已登記土地得經申請人之申請,辦理土地複丈。五、審定及…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第二款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期間為三十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者,視為放棄承領。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調查時,應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構)逐筆調查,並通知承租人備具身分證明文件到場指界。經依前項調查,符合左列情形者,應依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一、現使用人與公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應由放租機關(構)會同申請人現場指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前項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應訂定年度測量計畫,分期分區辦理。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定及公告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申請人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各項限制者,直…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7條 …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左列證明文件,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一、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二、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9條 …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者,由承領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勘查屬實,經直轄市政府核准或縣(市)政府轉報內政部核准後,其不能使用部分,自申報之日起,准予減免其應繳之地價。前項免繳地價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0條 …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一、死亡無人繼承或其繼承人均非農民。二、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三、因遷徒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前項…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1條 …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收回土地。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二、轉讓或出租。三、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四、農牧用地承領人不自任耕作。五、未依山坡地…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3條 …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外,其餘依其權屬解繳國庫或當地地方政府公庫。公產管理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除未委託地方政府代管之國有土地及縣(市)、鄉(鎮、市)有土地由其自行編列預算辦理外,其餘由山坡地開…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4條 …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5條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工作要點,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定之,報內政部備查;在縣(市),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七條及第四十條所稱政府公報,指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報。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2條 …於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出售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該土地是否仍應依原核准之投資計畫目的使用…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設有他項權利者,並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4條 …達後十五日內,對標售事宜如有異議,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受理機關應於標售公告前處理完竣。前項異議處理,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處理結果,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5條 …筆標售為原則;如經辦理二次後仍無法售出,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土地使用情況,妥為規劃,以分批、分筆辦理標售。但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分批、分筆標售應先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時,採用郵遞投標方式為之。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