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第二款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期間為三十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者,視為放棄承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