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7條 法規: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7條 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左列證明文件,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一、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二、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