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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停車場法 第39-1條 停車場經營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一、未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或指派,擅自經營違規停車…
  2. 行政停車場法 第40-1條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3. 行政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所稱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指下列人員:一、受船舶所有權人委託經營、操作船舶之人。二、以光船出租等方式取得船舶使用權之人。三、代理船舶所有權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之人。
  4.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停車場經營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發售月票等其他記名停車票之停車場經營業者,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前項應訂維護計畫之停車場…
  5.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停車場經營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停車場經營業負責人報告。二、訂定個人資…
  6.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停車場經營業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
  7.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已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8.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停車場經營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訂定下列機制: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
  9.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與其特定目的,及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
  10.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停車場經營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二、檢視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其不符者,依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11.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停車場經營業應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之規定;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
  12.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停車場經營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13.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停車場經營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
  14.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停車場經營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得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四、…
  15.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停車場經營業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因…
  16.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採取適當之加…
  17.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1條 停車場經營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
  18.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四、所屬人員離職或完成受指…
  19.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停車場經營業針對保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應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
  20.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停車場經營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及記錄;其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五年:一、銷毀者,記錄其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者,記錄其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
  21.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所屬人員是否落實執行其所訂定之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22.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其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23. 行政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停車場經營業宜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所訂維護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予以修正。前項維護計畫應於修正後六個月內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24. 行政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1條 監理機關為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分兩個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已自七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五日止辦理登記,未辦理完成者除尚在司法審理程序中者外,餘皆應比照本修正準則規定繼續辦理。第二階段辦理登記時間,自七…
  25. 行政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2條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一、年齡廿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二、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且在最近兩年內未受吊扣處分者。三、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26. 行政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7條 申請領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後,不得將車輛再行寄行,或移轉行政管轄,該車之牌照亦不得轉讓與其他個或計程車客運業之公司或行號營業。申請人於辦理車輛過戶時,原出具同意書之車行不得無故拒絕,違者由監理機關逕行辦理過戶登…
  27.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3條 …。(五)水土保持計畫書。(六)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七)經營管理方法。(八)所需經費概算及財源。(九)開工、竣工及進度預定表。(十)對沿線村里有無影響之說明。前項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六目之文件,除依法可免提送者外,須先經…
  28.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0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取締並處罰。二、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優先經營該路之客貨運輸業務。三、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之汽車收取養護費。四、遇有重大災害,影響公眾通行安全時,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支援搶修。
  29.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2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如向通行之汽車收取養護費用時,應依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30. 行政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船舶由二人以上合夥經營者,其辦理登記時,得比照船舶共有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