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0條 停車場經營業宜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所訂維護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予以修正。前項維護計畫應於修正後六個月內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