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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7條 (刪除)
  2.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7-1條 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不得將受託事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
  3.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場所為限。前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
  6.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或專供研究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失竊、退貨、拍賣、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變更原使用目的或有非自行使用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
  7.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及研究支出,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8.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3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其關於投資於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及用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用途之研究支出經適用本辦法規定之投資抵減者,不得重複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投資抵減。
  9.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六項後段及第八條第七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0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未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之資金,及依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存回原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除屬前條第一項規定得自由運用者外,應自其依第六條第一項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始得提取三分…
  12.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1條 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五條規定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管理及運用資金之情形,函報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備查。前項函報稽徵機關備查…
  13.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2條 受理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依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所扣稅款之新臺幣金額向國庫繳清,並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受理銀行依前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之扣繳憑單,應同時填…
  14.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3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經向經濟部申請並核發完成證明者,應自取得該部核發完成證明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稅款:一、退稅申請書。二、經濟部核發之完成證…
  15.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4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已擇定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不得就該同一資金之投資適用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稅優惠。
  16.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5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依本辦法所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17.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18.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1條 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19.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10條 受理銀行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及前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已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扣取稅款而未依前條規定繳清,或已依前條規定申報而對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及前條規定應扣繳之稅…
  20.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11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其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1.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12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因管理、處分或運用所發生之收益及所涉資金、財產之移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22.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3.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第四項及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3條 …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1.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半數以上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其由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
  25.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10條 稽徵機關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擇定或指定之負責人,辦理稅捐稽徵、稅捐保全及移送執行等事宜,適用本法、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26.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11條 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事項變更,或該外國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27.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28. 行政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及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