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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12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2.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後,經申請人之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議決議,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用,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本額專戶存儲金額,申請案件未獲核可時,申請人得於主管機關不予核可之處分送達後自行處理。…
  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經營者應依其所經營之業務,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建立,經營者應提供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及電路出租業務與細分化網路元件之成本。
  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條 …策及會計科目表。八、分離會計:指將個體會計之各項收入、成本與資產項目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或其他業務所採用之會計概念、做法與慣例。九、會計作業程序手冊:經營者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則之詳細步驟之文件。十、資金成本:指為維持…
  5.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資產之移轉,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平市價者,應依該資產於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6.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資費費額或費率計算。二、有市…
  7.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7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分別記載之。前項所稱預期使用量,指取得共置資產時之預期使用量。但本準則施行前已取得之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得依本準則施行年度之預期…
  8.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8條 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之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之: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期使用量時,經營者應依其實際使用量分攤。二、全體實際使用量少於其全體預期使用量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實際使用量超出或等於預…
  9.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9條 固定資產應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費用,其最低折舊年限應符合行政院所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10.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經營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均應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已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前項所稱各種電信業務包括: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
  11.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及收入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12.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3條 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二、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三、前後會計期間之成本、資產及收入分離處理應一致。四、成本、資產及收入歸屬所依循之…
  13.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5條 …內部交易,係指同一經營者所經營各種電信業務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用及資產移轉等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1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6條 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分成下列三類: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
  15.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7條 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16.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8條 …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因。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
  17.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9條 經營者按動因分攤可間接歸屬成本、資產及收入時,得以抽樣方式推估動因之衡量指標數量。
  18.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7條 折舊費用應依其相關資產按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歸屬方式分離至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歸屬。
  19.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1條 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電信業務及其未來通信使用量可能增加而額外備置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
  20.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2條 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計價,除第三十三條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六條規定。
  21.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3條 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前項所稱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業務共同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22.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5條 個體會計之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有關成本分離之規定。
  23.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6條 各項資產資料之蒐集程序,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2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7條 各項資產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歸屬後之分攤,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25.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8條 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移轉之記載,準用第五條規定。
  26.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9條 備用容量資產應依其相關營運成本按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27.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0條 內部共置資產應依其預期使用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28.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1條 與經營者內部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使用及非電信服務供給或收受相關之資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按其相關營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但內部共置資產不適用本條規定。
  29.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2條 資產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資產結構應與其於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結構相同。
  30.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3條 經營者資產分離之實施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