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法規: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個體會計 第6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資費費額或費率計算。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資金成本)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