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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 200 頁-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條 縣(市)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工業同業公會與工業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各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前項各類工…
-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5條 …者。二、辦理社會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祉,具有貢獻者。三、辦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之事務,成績優良者。四、從事研究發展,按團體設立之宗旨,具有卓越具體成效者。五、促進國際聯繫與合作,具有特殊貢獻者。六、其他有關促進全民團結和諧、…
-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8條 …經主管機關獎勵之人民團體,得受邀參加重要慶典活動及獲優先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有關事務。
-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9條 …監事均為無給職。但理事或監事因執行職務之需要,社會團體得參照政府機關所定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 行政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第3條 …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重新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四、處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事項,並提供會員(代表)必要之服務。
- 行政土地法 第19條 …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
- 行政土地法 第20條 …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
- 行政土地法 第2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 行政土地法 第26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 行政土地法 第27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 行政土地法 第28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 行政土地法 第29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 行政土地法 第3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限制每一自耕農之耕地負債最高額,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案。
- 行政土地法 第37-1條 …格。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
- 行政土地法 第45條 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 行政土地法 第64條 每登記區應依登記結果,造具登記總簿,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永久保存之。登記總簿之格式及處理與保存方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 行政土地法 第84條 …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
- 行政土地法 第89條 …制依法使用。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 行政土地法 第92條 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征收整理重劃,再照征收原價分宗放領,但得加收整理土地所需之費用。前項征收之土地,得分期征收,分區開放,未經開放之區域,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 行政土地法 第94條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 行政土地法 第9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救濟房屋不足,經行政院核准,得減免新建房屋之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並定減免期限。
- 行政土地法 第96條 城市地方每一人民自住之房屋間數,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斟酌當地情形,為必要之限制。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
- 行政土地法 第97條 …之十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 行政土地法 第123條 遇有荒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照當地當年收穫實況為減租或免租之決定。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
- 行政土地法 第126條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 行政土地法 第127條 私有荒地,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者,應於興辦水利改良土壤後,再行招墾。
- 行政土地法 第133條 …繼承之人,不在此限。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 行政土地法 第139條 …損益,應互相補償,其供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所用土地之地價,應由政府補償之。
- 行政土地法 第152條 …地價,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為標準地價。
- 行政土地法 第154條 …數之同意,得於標準地價公布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前項異議後,應即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