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荒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照當地當年收穫實況為減租或免租之決定。
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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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7條收回自耕之耕地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之權,自收回自耕之日起未滿一年而再出租時,原承租人得以原租用條件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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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9條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為耕地特別改良。前項特別改良,承租人得自…
- 第120條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各款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支出前條第二項耕地特別改良費,但以其未…
- 第121條耕地出租人以耕畜種子肥料或其他生產用具供給承租人者,除依民法第四百六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外,得依租用契約於地租外…
- 第122條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第124條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各規定,於有永佃權之土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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