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96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土地使用 ›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第96條 城市地方每一人民自住之房屋間數,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斟酌當地情形,為必要之限制。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