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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0條 公司以股份轉換收購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得作成轉換契約,經各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子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轉換契約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
  2.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1條 公司與他公司依前二條規定辦理股份轉換時,預定受讓全部已發行股份之公司為既存公司者,該公司與既存公司之董事會應作成轉換契約;預定受讓全部已發行股份之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該公司之董事會應作成轉換決議;並均應提出於股東會。但依前…
  3.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2條 股份轉換之公司取得預定受讓股份公司之股份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前項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所取得之股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行使股東權利:一、盈餘分派請求權。二、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三、…
  4.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3條 公司為股份轉換之決議後,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三十日前,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分別通知各股東及記載於股東名簿上之質權人:一、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之要旨。二、股份轉換基準日發生股權移轉之效力。三、股東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
  5.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4條 上市(櫃)公司與他既存或新設公司依第二十九條進行股份轉換者,其已上市(櫃)之股份於完成股份轉換及上市(櫃)之相關程序後終止上市(櫃),並由符合上市(櫃)相關規定之他公司上市(櫃)。
  6.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5條 公司進行分割時,董事會應就分割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提出於股東會。股東會對於公司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
  7.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6條 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未超過被分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由被分割公司取得全部對價者,得作成分割計畫,經被分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被分割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
  8.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7條 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進行分割,以母公司為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以子公司為被分割公司並取得全部對價者,其分割計畫得經各該公司之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公司依第三十五條…
  9.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8條 …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給付股…
  10.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9條 公司進行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或進行合併者,適用下列規定: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
  11.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0條 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之商譽,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前項商譽之攤銷,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足資證明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及其他相關審查項目之文件資料,由主管稽徵機關認定之。但納稅義務人依會計處理規定…
  12.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0-1條 公司因合併、分割、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營業或財產而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前項無形資產,以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13.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1條 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之費用,得於十年內平均攤銷。
  14.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2條 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得分別繼續承受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於併購前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
  15.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3條 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
  16.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4條 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之營業或財產予他公司,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者,其因讓與營業或財產而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前項所稱主…
  17.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4-1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被分割公司,其個人股東取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前項消滅公…
  18.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5條 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收購,而持有其子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九十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
  19.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6條 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該公司適用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該外國公司亦適用之。
  20.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7條 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賦稅主管機關核准,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
  21.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8條 公司以營業或財產認購或交換他公司股票時,如所得股票之價值低於營業或財產帳面價值時,其交易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但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者,不得認列。
  22.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9條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而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額度規定者,金融機構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所訂授信期間屆滿為止。
  23.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50條 公司因收購、分割以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讓與而取得既存公司之股份時,金融機構在不損及債權確保原則下,得將取得之股份替代原營業或財產之擔保。
  24.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51條 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25.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52條 公司於重整中進行併購者,其股東無股份收買請求權,不適用第十二條規定。
  26.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53條 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27. 行政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2條 …網路方式零售商品,且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受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之公司或商號。但不包括應經特許、許可或受專門管理法令規範之行業。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指經營供他人零售商品之網際…
  28.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1條 …以網路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一、申請書。二、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符合前項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四、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五、屬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另須檢附原產國產地證明書或…
  29.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2條 …署之電子文件並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前項電子簽章,於有限合夥、公司,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為之;於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30. 行政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5條 …書。三、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證明文件。公司為普通合夥人時,依本法第八條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證明文件。四、有限合夥代表人,應檢附選任代表人之普通合夥人同意書。五、出資額證明文件。普通合夥人以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