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53條 法規:企業併購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六章 附則 第53條 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