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53~54條(共 2 條)
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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