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53~54條(共 2 條) 法規:企業併購法全文 第53條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第54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