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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 135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58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募集基金,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由信託業執行,並由信託監察人監督。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59條 …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0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基金資產。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1條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本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2條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3條 …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並經本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前項所稱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8條 …於受益憑證。前項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9條 受益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會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前項受益憑證應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二、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70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者,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投資國內之基金,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7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由同業公會擬訂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報經本會核定。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7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基金,依募集所在地之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7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各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本會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75條 基金之會計年度,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本會核准者外,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7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基金,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本會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本…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77條 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78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應報經本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79條 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本會核准後予以終止︰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本會命令更換,致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80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81條 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選任符合本會規定之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8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開放式基金,同為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及經基金受益人會議同意者,得向本會申請核准與本公司之其他開放式基金合併。但合併之基金為同種類、消滅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新臺幣五億元且存續基金之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8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未召開者得免附)。四、合併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85條 基金合併之申請經本會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並通知消滅及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一、本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二、存續基金之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等。三、消滅基金之名稱。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五、合併基準日…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8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合併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消滅基金資產移轉與存續基金;消滅基金持有之資產自合併基準日起至資產移轉完成前不得進行投資操作。消滅基金得免於清算。消滅基金持有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委託基金保…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87條 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88條 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合併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換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其他基金,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89條 基金因合併致存續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91條 本辦法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公告。本辦法規定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為公告之事項,其方式依本會所指定之方式為之。
- 行政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