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0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九章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 第80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本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本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