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95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 / 32 頁
  1. 行政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2條 申請核發電視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電臺執照影本。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電視執照有關之文件。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電視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電視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
  2. 行政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3條 申請經營電視事業者,應按申請許可、審查、審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等作業,依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及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許可費、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依本辦法規定取得電視執照者,依無線電…
  3.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除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外,應就下列審查項目進行審查:一、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二、工程技術。三、經營規劃。四、財務結構。五、…
  5.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4條 …、系統架構規劃、設備設置、工程安全及維運計畫: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之規定。二、自行設置頭端、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
  6.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第2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或申請擴增經營地區之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其申請經營地區之經營權數,計算其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第一項經營權數之計算,依內政部公告之前一年度申請人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
  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1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訂定之。
  1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以無償播送及不干擾收視為原則,其播送位置及播送方式應考量觀眾收視權益。
  1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或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案件)時,應提出…
  1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除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者外,其變更應經許可項目如下:一、頭端地址及實收資本額。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但第十款…
  1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第5條 …一、申請擴增經營地區,未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之辦法。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
  1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條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1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
  2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5條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2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6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
  2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7條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2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9條 …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
  2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1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地區。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三、財務結構。四、組織架構。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六、傳播本國文化…
  2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2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五、違反第…
  2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4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2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5條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一、公眾…
  2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2條 …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2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2條 …。二、暫停經營期間。三、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四、有線電視網路及纜線處理計畫。五、暫停或終止經營宣導計畫。六、其他系統經營者承受訂戶權益承諾書。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系統經營者第一項申請時,就…
  3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3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