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3條 申請經營電視事業者,應按申請許可、審查、審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等作業,依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及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許可費、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依本辦法規定取得電視執照者,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