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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核發電視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電臺執照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電視執照有關之文件。
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電視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電視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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