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核發電視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電臺執照影本。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電視執照有關之文件。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電視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電視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