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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1條 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訂各該道路修築計劃時,一併規劃列入。修築計劃確定公告後,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遷讓,必要時並得代為執行。前項限期,不得少於三個月。
  2.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2條 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儘量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
  3.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3條 市區道路改善加舖路面時,其寬度在十五公尺以內者,應一次全寬鋪設。
  4.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4條 市區道路因計劃寬度過寬,不能一次完成者,得擬具分期完成計劃,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原有道路寬度不合規定者,應一律逐漸拓寬。
  5.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5條 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得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規定改道通行。前項期間應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時,其所需展延期間,亦應公告之。
  6.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6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7.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7條 公路路線應儘量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其必須通過市區,並將市區道路一部分劃為公路系統時,其經過之路線及寬度,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並會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8.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8條 前條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計劃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
  9.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9條 市區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跨越兩個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管理之。
  10.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0條 水圳、堤堰及其他有關建築物,與市區道路發生互相依賴作用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效用大小會商,劃交效用較大方面管理之。
  11.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1條 內政部為適應特別需要,得會商有關機關,將市區道路之一部或全部,令原主管機關劃交其他機關代管,不需要時,仍應交由原主管機關管理。
  12.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2條 市區道路依本條例修築或改善時,得依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工程受益費。
  13.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3條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二、市區道路使用費。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四、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六、上級機關之補助。七…
  14.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4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及經費預算,應提經各該級議會之同意。
  15.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5條 市區道路劃為公路系統者,其修築、改善、養護計劃之擬訂及經費之分擔,由公路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
  16.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6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經費,除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籌措外,其因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使用之道路,或有關之添建、增建、附建等工程所需經費,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共同使用機關或私人團體協商共同負擔,或一方單獨負擔。
  17.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7條 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行申請。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18.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8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道路之使用。
  19.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9條 沿市區道路附近居民,有協助維護道路及保持道路清潔之義務。
  20.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21.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31條 …、縣(市)政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報內政部備查。
  22.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32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
  23.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33條 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24.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四、海岸防護區。五、重要海岸景觀區。六、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地區應依本法規定劃設,其餘各款地區得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一併公告實施,或由中央主…
  25.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地勢特殊,未能施設灌溉系統者。三、原已臨接路寬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灌溉情況良好之土地。四、交通情況及排水系統原已良好之養魚池或農舍。前項減免標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或農地重劃委員會者,縣(市)主管…
  26.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2條 …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該項工程設施…
  27.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道路,係指公路、市區道路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28.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橋樑係指市區道路及公路之橋樑,市區之高架道路及聯接公路之橋樑。
  29.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所稱市區道路,係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道路。
  30.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市區道路之附屬橋樑及市區道路內之溝渠、下水道等工程得併入市區道路工程,計徵市區道路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