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第17條 法規:市區道路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7條 公路路線應儘量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其必須通過市區,並將市區道路一部分劃為公路系統時,其經過之路線及寬度,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並會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